【財稅實務】:與企業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快來看看是哪6項優惠減稅吧!
近期,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常務會議確定實施6項減稅政策。這6項減稅措施與企業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稅負,那么快來看看是哪幾項優惠吧!
“6項減稅政策”,具體來講是“1+4+6”構成的系列減稅政策:“1”是指簡并增值稅稅率政策,從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進一步降低增值稅稅負;“4”是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四項減稅政策,分別是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小微企業范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開展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試點、推廣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6”則是指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對有線電視收視費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免征增值稅這6項延續減稅政策。
一、簡并增值稅稅率
執行時間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優惠內容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財稅〔2017〕37號)
二、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7〕43號)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原有政策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財稅〔2015〕119號)
新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7〕34號)
四、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
政策
涉及企業所得稅部分
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財稅〔2017〕38號)
政策要點
(一)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二)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
優惠內容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小貼士
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六、延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有線電視收視費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政策
(四)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政策
(五)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六)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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